最新物業管理制度條例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收集整理的最新物業管理制度條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最新物業管理制度條例(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最新物業管理制度條例(篇2)
一、衛生清潔達標標準
1.住宅樓總體清潔服務
(1)清理大廈內所有垃圾到垃圾轉運站 每天2次
(2)清潔垃圾桶 每天2次
(3)清潔所有告示牌、櫥窗及指示牌 每天1次
(4)清潔所有出口大門 每天2次
(5)清潔所有手印及污漬(包括樓梯、墻壁、防煙門) 每天1次
(6)清潔所有扶手、欄桿 每天1次
(7)清潔照明燈及燈罩 每周1次
(8)拖擦地臺、云石、大理石表面 每周1次
(9)清潔所有樓梯及窗戶 每天1次
2.人行樓梯衛生
(1)掃凈及拖抹所有樓梯 每天1次
(2)洗擦扶手及欄桿 每天1次
(3)洗擦樓梯表面 每月2次
3.高層住宅出入口大堂衛生 (1)掃凈及洗刷大堂出入口地臺及梯級 每天2次
(2)清潔大堂入口所有玻璃門窗 每天1次
(3)抹凈大堂內墻壁、鏡面、公布牌表面 每天1次
(4)大堂總服務臺、地腳線抹塵 每天1次
(5)清潔大堂天花板 每月1次
4.電梯衛生
(1)打掃電梯廂、電梯廳地面 每天3次
(2)清擦電梯門及指示板表面 每天1次
(3)電梯廂壁、通風口及照明燈清潔 每天1次
(4)電梯廂壁、電梯門框并上保護劑 隔天1次
(5)電梯槽底清理垃圾及電梯縫清潔 每天1次
(6)清擦電梯廂天花板表面 每周2次
(7)擦抹電梯廂監視器探頭 每天2次
5.天臺衛生
清潔打掃天臺衛生 隔天1次
6.住宅樓外圍衛生
(1)外圍清掃 每天環繞數次
(2)垃圾站清理 每天2次
二、清潔衛生公約
為保持本小區清潔衛生,各業主、住戶和進入本區的其他人員共同遵守,互相監督,特定如下公約:
1.各業主、住戶須使用垃圾袋,于早上8點、午后2點投入垃圾桶內,高層業戶于每天晚上將垃圾袋投入垃圾桶內,以便保潔員清運,不準把垃圾長時間擺放在門口、走廊或樓梯間。
2.嚴禁任何人員在小區內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煙頭、果皮及瓜殼,違者罰款 元。
3.不準亂倒垃圾、雜物、污水和隨地大小便,違者罰款 元。
4.禁止把垃圾、布屑、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當導致堵塞或損壞,業戶應負全部修理費用。
5.小區內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亂涂、亂畫、亂貼及亂豎指路牌、廣告牌等,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如屬小孩所為,則由家長負責。
6.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
7.業戶裝修完畢,應立即清掃,不得將廢物棄于走廊、樓梯道及公共場所。
8.區內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場地擴大營業場地,應在指定地方放置垃圾桶,不得造成蚊蠅孳生地。
9.業主、住戶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陽臺外)傾倒污水、拋丟紙屑、煙頭、雜物等,違者罰款 元。
10.凡違反以上規定者,物業管理處有權根據政府有關衛生管理規定或城市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或在公共場所公布其行為。
三、業戶保潔要求
1.嚴禁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煙頭、廢物、雜物,隨地傾倒垃圾(業戶的生活垃圾須裝入袋中按時放到指定地點)。
2.不準隨地大小便(小孩隨地大小便,追究家長的責任)。
3.不準飼養寵物、“三鳥”和家禽。
4.不準亂豎廣告牌,亂貼標語、廣告、啟事。
5.不準亂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6.嚴禁搭建各類違章建筑。
7.不準在公共場地、花木上拉繩晾曬衣物。
8.不準攀登、涂污園林雕塑小品。
9.嚴禁從樓上往下拋撒雜物、潑水。
10.嚴禁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等處堆放垃圾雜物。
四、管理處主任巡檢制度
為完成物業公司下達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部門內部各項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內部人員工作要求和工作關系,管理處主任對各項工作有必要進行檢查和監督,使小區樓宇管理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1.管理處主任對物業公司經理進行負責,具體負責分管住宅樓區域公共設施,清潔、衛生、殺蟲滅鼠、綠化美化、日常維修等管理工作。
2.管理處主任每月必須對上述管理工作范疇全面檢查一次,并進行認真記錄,每月對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并填寫相應表格。
3.管理處主任負責制定每月管理工作實施計劃,并對工作計劃逐項進行檢查、指導和落實,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統籌安排,合理布置。
4.管理處主任應對住宅樓公共設施管轄范圍、衛生區域責任范圍、消殺范圍及重點部位、綠化責任區域做到心中有數,在每次全面檢查過程中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找出原因和解決辦法,及時督促樓管員或責任人前去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記錄下來,事后檢查完成情況。
5.管理處主任應對各項管理工作高標準、嚴要求,除每個月定期檢查以外,還要采取不定期的抽查,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在抽查過程中可走訪部分業戶,虛心聽取業戶意見和建議,增強與業戶之間的良好關系,努力改進工作要求和提高質量標準,取得業戶的理解、支持、配合與信賴。
6.管理處主任負責制定各項管理工作的整改措施,對檢查出來問題較為嚴重的,應發出書面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要求樓管員或責任人限期整改,使存在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
7.管理處主任每月對各項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做出評價,評價結果與樓管員、清潔工、綠化工、維修工的獎金或工資直接掛鉤,獎勤罰懶,獎優罰劣。
五、樓管員衛生檢查監督制
為了強化樓管工作,提高管理人員工作水平,提倡優質服務及嚴謹管理作風,創造文明、整潔、美觀、舒適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標準。
1.樓管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和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熱愛樓宇管理工作,熱心為業戶服務,團結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樓管員應對管轄房間的業戶情況以及對樓層公共區域設施的'使用情況了如指掌,對環境清潔衛生、綠化區域常青負全面責任。
3.樓管員應不定期走訪業戶,虛心聽取業戶意見和建議,做好業戶走訪記錄,增強與業戶之間的良好關系,取得用戶的理解、支持、配合與信賴。
4.樓管員每天例行巡視檢查制度,對管轄樓宇的各個樓層、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以及設施的狀態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監控總值班,并督促及時解決。
5.妥善保管業戶登記表、裝修報告及各類檔案資料,建立健全業戶檔案。
6.為保持轄區的清潔衛生始終處于良好狀態,樓管員每天應全面檢查兩次,填寫檢查登記表。將檢查結果填入考核表格內,每月總結一次,報管理處主任評定,考核結果與月份工資掛鉤,做到“獎勤罰懶,獎優罰劣”。
7.每月發放衛生工具及清潔材料,工具及材料的領用應本著滿足工作實際需要,努力降低消耗,節約成本,從嚴控制的原則。
8.組織員工參觀學習先進單位在清潔、衛生、綠化等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取長補短,不斷改進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提高管理水平和清潔標準。
六、清潔工日常工作程序
1.工作范圍
物業公司管轄區域住宅區的清潔。
2.作業程序
(1)室內部分
①早晨 ~ 清掃底層單車房和樓道口。
②上午 ~ 清掃、拖抹樓道,清潔墻面,清掃天花板、雨篷,清潔水池,清運雜物。
③下午 ~ 擦抹扶手、電子門、信報箱、電表箱、窗戶、消防栓、管、開關、燈具等。
(2)室外部分
①早晨 ~ 清掃馬路、草地、公共場地、停車場各一遍;清運垃圾池、垃圾箱里的垃圾,并用清水沖洗。
②上午 將垃圾拖運到中轉站上車,并清洗中轉臺和排水溝以及各自的手推垃圾車,值班員用噴霧器對中轉臺及周圍地面消殺噴藥。
③對各自責任區內的馬路、草地、污(雨)水井、沙井、散水坡、排水溝等全面清潔,每小時循環一遍。
④下午 ~ 清運各責任區垃圾池、箱內的垃圾,清洗垃圾中轉臺,并消殺噴藥;清洗垃圾池或箱,對各自責任區進行保潔,每小時循環一遍。
⑤公共場所,如中心花園、大門口、綜合超市周圍、停車場等在中午 ~ 和下午 ~ 安排清潔工值班保潔。
3.標準
符合《清潔工作檢驗標準》。
最新物業管理制度條例(篇3)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牧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到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根本上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千百萬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他業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染、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各類防盜或保安門、窗、柵等安裝超出外墻立面。
(4)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5)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設施;
(6)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8)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10)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1)隨意停放車輛;
(12)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3)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4)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應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好,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最新物業管理制度條例(篇4)
一、20__物業管理制度
(一)、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各項安全護衛職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對公司管理區域實施安全監督;
3、負責小區消防設施的監護和公共服務場所安全防范的督察;
4、做好公司管理區域內的管理工作,涉及違法案件的藥及時移交派出所,業務上自覺接受派出所指導;
5、查處公司管理區域內因員工玩忽職守而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災事故;
6、建立健全和管理好系統檔案資料;
7、抓好護衛隊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8、做好新接物業護衛工作人員的崗位設置和物品配備的統籌策劃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護衛崗位職責
1、護衛員上崗必須穿著統一制服,佩戴統一的工號,儀容嚴整;
2、糾正違章時必須先敬禮,做到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設備、設施,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領導,確保小區的安全;
4、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要勇于與之斗爭并設法將其抓獲;
5、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序,預防案件、事故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6、愛護設施設備、公共財物,對小區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
7、熟悉小區的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置,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8、值班時間,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及時認真處理,并作好記錄;
9、熟悉小區內公共設施情況,巡查、登記公共設施完好及損壞情況;
10、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11、對進入小區內的可疑人員、可疑車輛要進行盤問和檢查;
12、對進入小區內的陌生車輛要進行登記;
13、對發生在護衛區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及提供請客的職責;
14、熟悉本管理區域內公共設備、設施及業主的基本情況;
15、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電梯服務標準
1、電梯公司維保人員依據《電梯維護養護標準》,對小區電梯實施維修保養。
2、轎廂內須張掛“電梯服務標準”、和“乘梯須知”;
3、執行北京市房屋電梯運行標準:18小時運行,24小時有人值守;
4、司機須持證上崗,統一工作服,禮貌待客,按時交接班,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5、維修保養及時,嚴格執行保養規程,認真填寫保養記錄
6、轎箱環境整潔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機房干凈,整潔,各種應急設施,抱閘扳手,盤車輪,滅火器等齊全有效。
7、按計劃進行大、中修,并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務中心,經同意方可實施。
(四)、安全質量管理
1、電梯公司質管部門定期對小區電梯維保工作進行安全檢驗并填寫《年度電梯安全普查表》,電梯維修質量實行內檢,互檢,專職驗檢制度,填寫《電梯維修保養檢查驗收摘要》確保電梯維修質量,電梯運行安全可靠。
2、電梯公司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查填寫《電梯運行維修(周)檢查表》。
3、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電梯基站張貼或掛立告示牌,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4、電梯設備出現停電、故障、火災、浸水等緊急情況時,啟用《電梯故障應急方案》。
(五)、電梯設備檔案管理
1、電梯運行及保養、修理過程的記錄表應建檔,保存期為兩年。
2、建立電梯設備臺帳及設備清單,妥善保管電梯安裝,調試等原始資料。
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最新物業管理制度條例(篇5)
一、為確保業主利益,規范服務程序,提高服務標準,特制定如下制度:
1、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咨詢應做好記錄,并予以答復。
2、對業主的誤解,物管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
3、物管經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小區業主進行回訪。
4、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采納合理化建議,做好回訪記錄。
5、回訪中,對業主的詢問、意見,不能當即答復的,應告知預約時間答復。
6、回訪后遇到的重大問題,應上報例會討論,找出解決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8、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在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問題,應承諾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做好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回復。
9、對已解決的問題按性質及需要在不超過三日或一周內回訪業主,征求意見。
10、對回訪情況要做好完整地記錄,且須由業主簽字為證。
二、回訪時間及形式
1、物管經理/主任每年登門回訪2-5次,了解情況,解決問題、溝通關系。
2、小區物管員工按區域范圍分工,每季回訪1次。
3、利用節日慶祝活動、社區文化活動、公關活動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戶反映。
4、有針對性地對住戶(業主)作專題調查,聽取意見。
5、小區設投訴信箱,投訴電話,由專人接收,交物管經理/主任及時處理。
6、作好回訪登記。
(一)投訴事件的回訪:
1、重大投訴由物管經理組織進行,一般投訴由物管員進行處理;
2、回訪率應該達到100%;
3、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日內進行。
(二)維修工程的回訪:
1、由小區物管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后的一個月以后兩個月以內進行。
(三)業戶報修的回訪:
1、由物管管理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后三天以內進行。
回訪人員領取《回訪記錄表》,通過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質量評價、服務效果的評價、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缺點和不足的評價、住戶意見的征集,將回訪的內容簡明扼要地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并請住戶簽名確認。
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的結果進行統計和分析,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三次以上的現象,寫成統計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物管經理審閱,并做出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