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實施有利于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運行安全,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運行安全,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澇、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節水等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增長機制,按照建設與管養并重、保護優先、安全運行、分級負責的原則,將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給予補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養經費由經營方承擔,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水利工程實行分級管理、屬地管理、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大型水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小(二)型水庫及小塘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跨行政區域的水庫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管理參照前款執行。
第八條 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規模和管理需要進行設置、配備。
國家投資興建的大型水庫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