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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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是一項由昆明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文件。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
(一)旅館業;
(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
(三)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
(四)機動車維修業;
(五)開鎖服務業;
(六)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
(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
(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
(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
(四)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廣體、旅游、衛生、工信、商務、交運、質監、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許可與備案
第五條 從事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典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開鎖服務業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
第六條 申領《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開辦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