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管罰款標準
為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背景城管罰款標準。下面是相關內容:
北京城管罰款標準
第一條為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下簡稱相對集中處罰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對集中處罰權實施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領導的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并根據職責權限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區、縣城管執法機關負責本轄區相對集中處罰權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使,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引導公眾參與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城管執法機關根據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關于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決定,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下行政處罰權(以下簡稱處罰權):(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二)市政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三)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四)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五)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六)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八)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九)城市停車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十)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流動無照經營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