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供暖條例
集中供熱,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由于它具有節約 燃料、減少城市 污染等優點,所以發展速度很快。世界上已有20多個國家采用集中供熱。下文是山東供暖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供暖條例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促進供熱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靠穩定熱源,通過管網為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
第三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經營、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供熱保障體系和供熱管理協調機制,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供熱的規劃,對清潔能源利用區域、方式、規模和實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市、縣城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含新建住宅小區供熱設施同步建設的內容,并對既有住宅小區補建供熱設施作出安排。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 城市、縣城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