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
《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已于2012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泊保護,維護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湖泊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湖泊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湖泊保護實行名錄制度。南四湖(南陽湖、獨山湖、昭陽湖、微山湖)、東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應當納入湖泊保護名錄。
具體保護名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并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擬定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第四條 湖泊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實施保護的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湖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湖泊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有利于湖泊保護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湖泊保護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湖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加強湖泊資源保護,改善湖泊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湖泊保護投入機制,統籌利用涉及湖泊保護的各項資金,加大對湖泊保護的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湖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漁業、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湖泊保護的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對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的湖泊保護與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湖泊保護的宣傳工作,定期發布湖泊保護的相關信息,建立公眾參與的湖泊保護、管理和監督機制,對在湖泊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