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失業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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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下文是關于安徽省最新失業保險條例,下文僅供參考!
2017年安徽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
(一)在特區注冊的企業;
(二)與員工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失業員工是指失去工作并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具有特區常住戶口的員工。
第四條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設立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費金。
第六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勞動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機構是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
第七條失業保險工作受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監督。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八條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三)失業保險基金經營收益;
(四)財政補貼。
第九條用人單位每月繳交的失業保險費,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單位員工人數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據特區就業構成狀況、國內生產總值、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確定,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企業繳交的失業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繳交的失業保險費在行政事業經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