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的法律要求
調解協議書應包含的法律要求是需要存在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既然這樣,那么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調解協議書的法律要求,供大家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要求
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
2.案件事實。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
3.調解結果。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法院調解協議書簽字后后悔了怎么辦
法院調解協議書簽字后后悔了,解決辦法如下:
如果是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就生效的,既然當事人已經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調解協議已經生效,當事人就不能反悔,更別說寫什么反悔書了。當事人還是到法院問一下,到底調解協議是否生效。如果沒有生效,就是簽收調解書為生效依據,當事人直接不要簽收調解書進行了,無需寫反悔書。
如果調解書雙方都簽收了,調解書就生效了,需要按照調解書履行。對生效的調解書一般不能反悔,只能在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法時,才能申請再審。
調解協議書對方不執行如何處理
1.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并按照協議的要求強制執行;
2.如果是在相應行政部門、執行部門如地方政府、勞動仲栽委員會組織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3.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維持協議,調解協議必須由雙方完全主觀、自愿地達成,否則有證據證明,在被威脅協會或失去自由或無法區分事情的情況下,被迫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其次這取決于在什么情況下簽署了調解協議,那么保護的方式是不同的。
調解協議書到期沒實現是否作廢
調解協議書到期沒實現作廢,調解書不執行兩年失效。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和解協議書和調解協議書的區別
和解協議書和調解協議書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和解是與他人解決爭執,重歸于好,在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調解是指第三方斡旋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就爭執或矛盾達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體不同。和解是當事者雙方,調解是獨立于當事人雙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