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
時間:
小龍
借條
《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東省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山東省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服務公益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四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創新管理方式,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重點加強教育、衛生等領域的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第五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動實現機構編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機構管理
第七條事業單位機構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或者撤銷;
(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經費來源的確定或者調整;
(三)事業單位機構名稱、類型、機構規格、職責任務以及內設機構的確定或者調整。
第八條事業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公益為目的,有明確的職責任務;
(二)有明確的舉辦主體;
(三)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場所;
(五)有資質要求的,應當先取得相應資質;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