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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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發布,5月1日起執行。下文是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監管、專業服務、業主自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經濟與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公安、財政、審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園林、人民防空、市容環衛、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制度。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照約定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交接和查驗、物業服務標準、調價費用測算、消防安全和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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