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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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是上海市編輯的《工傷保險條例手冊》的簡稱,《手冊》中載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是經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日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下文是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最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1]》,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征繳管理)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公示與救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的統一管理。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統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監督)
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2-3]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基金來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市財政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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