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條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衛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六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近期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衛生部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