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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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
借條
雖然很多人每個月都在繳納住房公積金,但是對于公積金究竟能用來做什么,并不是很清楚。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而這距離上一次修訂條例隔了13年。此次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究竟新在何處?哪些改變不可不知?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 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 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 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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