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條例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了殘疾人就業條例。
殘 疾 人 就 業 條 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
